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
标签:事项类型 | 行政检查 | 办件类型 | 承诺件 |
实施主体 | 各直属海关、隶属海关 | 行使层级 | 国家级/局(署、会) |
是否收费 | 否 | 办理形式 | 网上办理 |
到办事现场次数 | 0次 |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 | 无 |
承诺办结时限 | 无 | 法定办结时限 | 无 |
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| 无 | ||
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| 无 | ||
咨询方式 |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(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)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。 | ||
监督投诉方式 |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(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)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。 | ||
办理时间 | (一)企业网上申请时间:24小时; (二)海关审核办理时间: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(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)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。 | ||
办理地点 | 网上办理:用户登录“互联网+海关”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(https://online.customs.gov.cn),进入到“货物通关”版块办理。 办理流程(文字说明) (一)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。 (二)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,向海关申报的,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,并随附有关单证。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,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,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,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。 (三)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接受申报。 办理材料目录 |
材料名称 | 材料填写样本 | 材料类型 | 来源渠道 | 材料份数 | 材料必要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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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合同、发票、运输单据、装箱单等商业单据;(二)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;(三)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。 | 无 | 原件 | 申请人自备 | 电子1份 | 非必要 受理条件 |
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。
收费标准
不收费
设定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
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、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,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。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,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,不予放行,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
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,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、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,向海关申报。
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,由海关征收滞报金。
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,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。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》
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、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,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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