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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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类型行政检查办件类型承诺件
实施主体各直属海关、隶属海关负责补充申报的部门行使层级国家级/局(署、会)
是否收费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
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
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
承诺办结时限说明(一)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。 (二)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。
法定办结时限说明(一)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。 (二)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。
咨询方式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(链接至各直属海关)或 12360海关服务热线。
监督投诉方式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(链接至各直属海关)或 12360海关服务热线。
办理时间(一)网上申请时间:24小时。 (二)窗口办理时间: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。
办理地点(一)网上办理:用户登录“互联网+海关”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(http://online.customs.gov.cn),进入到“货物通关”版块办理;或用户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(以下简称“单一窗口”)(http://www.singlewindow.cn) 办理。(二)窗口办理:各直属海关相关业务现场。

办理流程(文字说明)
网上办理 (一)系统登录。通过互联网访问“互联网+海关”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(http://online.customs.gov.cn)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(以下简称“单一窗口”)(http://www.singlewindow.cn),在页面右上角点击“登录”字样,或点击门户网站“标准版应用”页签,进入统一登录界面,选择“卡介质” ,使用IC卡或IKey进行登录。 (二)发起补充申报。 1.企业主动补充申报的。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通过“单一窗口”(http://www.singlewindow.cn)或“互联网+海关”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(http://online.customs.gov.cn)中“进口整合申报”模块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。 2.海关要求企业补充申报的。一是海关对通关无纸化模式在通关过程中货物的价格、商品编码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核实时要求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,海关通过系统发送电子指令通知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。二是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通过“单一窗口”(http://www.singlewindow.cn)或“互联网+海关”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(http://online.customs.gov.cn)中“数据查询/统计”—“补充申报单查询”模块查询电子指令,按要求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,具体为:《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》或《进出口货物归类补充申报单》或《进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》。 (三)审核。海关按照审查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电子补充申报单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予以接受,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企业修改后再提交。 窗口办理 (一)发起补充申报。 1.海关对通关有纸化模式在通关过程中货物的价格、商品编码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的,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。 2. 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、商品编码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,要求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,向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制发《补充申报通知书》。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。 (二)提交纸质补充申报资料。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应当打印纸质补充申报单,签名盖章后递交现场海关。 (三)审核。海关按照审查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予以接受,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企业修改后再提交


办理材料目录
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材料类型来源渠道材料份数材料必要性
《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》下载空白表格
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2份必要
《进出口货物归类补充申报单》下载空白表格
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2份必要
《进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》下载空白表格
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2份必要


受理条件

(一)海关对申报时货物的价格、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,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,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。 海关对申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,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准确性,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,并进行补充申报的。 (二)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、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,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。 (三)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,并在递交报关单时一并提交补充申报单。

收费标准

不收费

设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

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,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、进行商品归类、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、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;必要时,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》

第七条 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、完税价格、原产地等,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。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,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。

海关总署2009年第49号公告

二、有下列情形的,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:

(一)海关对申报时货物的价格、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,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,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。

海关对申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,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准确性,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,并进行补充申报的。

(二)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、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,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。

三、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,并在递交报关单时一并提交补充申报单。

四、补充申报的申报单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》以及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充申报单证。

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应按要求如实、完整地填写补充申报单,并对补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补充申报的内容是对报关单申报内容的有效补充,不得与报关单填报的内容相抵触。

五、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,海关应当书面通知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,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,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按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,海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,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、商品编码和原产地。

海关总署2012年第42号公告

为配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,提高通关效率,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补充申报行为,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,海关总署开发了补充申报管理系统(以下简称系统),对通关过程的补充申报进行电子化管理。现就启用系统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:

一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、受委托的报关企业(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)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,应在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报关单时,一并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。

二、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时的价格、商品编码、原产地等内容审核的过程中,要求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,可通过系统发送电子指令通知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。

三、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四、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,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应当打印纸质补充申报单(一式两份)签名盖章后递交现场海关。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补充申报单,无需递交纸质补充申报单。

六、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、商品编码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,要求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,应当制发《补充申报通知书》书面通知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。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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